张四芳、赵春云等与刘亚楼、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界首支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苏1204财保13号
判决日期:2018-09-20
法院: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四芳、赵春云、廉倩倩、廉玉华、廉响响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曹丽丽所有的车牌为皖K×××××江铃牌小型轿车(保全金额人民币10万元)。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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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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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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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8-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