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树枝、张家口宏垣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冀07民再11号
判决日期:2019-04-16
法院: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诉人王树枝与被申诉人张家口宏垣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垣公司)、国华(赤城)风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华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审原告王树枝向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2013)张开民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原审原告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经审理于2014年3月27日作出(2014)张民二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原告仍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2014)冀民申字第715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审原告王树枝的再审申请。后原审原告向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9月7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冀检民(行)监[2015]13000000219号民事抗诉书,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7日作出(2018)冀民抗104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赵瑞仓、苗照亮,申诉人王树枝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站军、被申诉人宏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士德、王美堂,被申诉人国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军凯、王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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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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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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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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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9-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