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张家口宏垣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张家口宏垣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张家口宏垣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564万元
法定代表人:杜荣生
联系方式:0313-8692644
注册时间:1989-05-22
公司地址:张家口市桥东区胜利北路56号商业区3号楼
简介:
可承担220KV及以下送电线路和同电压等级变电站建筑安装(包括混凝土制品、钢结构制作及配套道路)工程施工(在其资质许可内从事经营活动)、修理;测试电气设备、输电线路铁塔、铁附件加工。二级承装类、二级承修类、二级承试类,普通货物运输、打字复印。技术咨询服务、技术培训,劳务服务,物业服务;自有场地、自有房屋、自有设备、自有车辆租赁;餐饮企业管理(不含餐饮服务);电力工程设计(按工程设计资质从事经营活动);工程勘测;电力工程施工、电力供应(依法取得许可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会议、会展服务。日用百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文具用品、床上用品、家用电器、箱包皮具、服装鞋帽、针纺织品和体育器械、电器机械及器材、五金工具、化工原料(不含易燃易爆剧毒品)、橡胶制品、水暖器材、木材、钢材、建筑装潢材料的零售,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王树枝、张家口宏垣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冀07民再11号         判决日期:2019-04-16         法院: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诉人王树枝与被申诉人张家口宏垣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垣公司)、国华(赤城)风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华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审原告王树枝向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2013)张开民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原审原告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经审理于2014年3月27日作出(2014)张民二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原告仍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2014)冀民申字第715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审原告王树枝的再审申请。后原审原告向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9月7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冀检民(行)监[2015]13000000219号民事抗诉书,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7日作出(2018)冀民抗104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赵瑞仓、苗照亮,申诉人王树枝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站军、被申诉人宏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士德、王美堂,被申诉人国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军凯、王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9-04-16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