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险葫芦岛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殿胜、张静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财险葫芦岛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号:(2018)辽14民终1819号
判决日期:2018-11-19
法院: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险葫芦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殿胜、张静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财险葫芦岛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兴城市人民法院(2018)辽1481民初1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太平财险葫芦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一,被上诉人张殿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彦铨,被上诉人张静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人财险葫芦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8-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