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张锦远等与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尹维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苏0205民初2778号
判决日期:2018-10-09
法院: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张锦远、张鑫、张兴士、李凤英与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安诚保险公司)、被告尹维超、南京同心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心公司)、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鼎和保险公司)、陈闯、上海旨尽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旨尽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暨张锦远、张鑫的法定代理人)及李某、张锦远、张鑫、张兴士、李凤英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磊、安诚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洁、被告尹维超(暨同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鼎和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毕义墙、陈闯(暨旨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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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8-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