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电气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华煤智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8)豫1302执1717号
判决日期:2019-03-13
法院: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卧龙电气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华煤智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302民初3191号民事判决书及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13民终9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山西华煤智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工商信息、银行账户等进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委托被执行人山西华煤智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辖管区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传统查控及实地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与申请人沟通,要求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不能提供,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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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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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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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9-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