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春英、彭少军等与王喜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鄂9006民初2457号
判决日期:2018-11-16
法院:天门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春英、彭少军、彭鲜艳诉被告王喜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保荆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立帆与被告王喜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重才、被告人寿财保荆门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建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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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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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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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8-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