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金晟源商贸有限公司、马国祥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8)宁0302刑初143号
判决日期:2018-11-08
法院: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检察院以吴利检公诉刑诉(2018)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宁夏金晟源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人马国祥、姜丽明、王鸿义、王长亮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少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宁夏金晟源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马某甲、被告人马国祥及其辩护人杨学武、被告人姜丽明及其辩护人薛磊、被告人王鸿义及其辩护人马瑛、王健、被告人王长亮及其辩护人曹乾龙均到庭参加诉讼。2018年8月14日,因本案案情疑难、复杂,经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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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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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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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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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8-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