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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沐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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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巨硕铝业有限公司、常州市联一压铸有限公司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8)苏0492刑初53号         判决日期:2018-06-05         法院: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常经检诉刑诉[2018]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常州市巨硕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硕公司)、常州市联一压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一公司)、常州二联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联公司)、常州沃某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某公司)、常州市鸿普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普公司)、常州联宏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宏公司)、常州市润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德公司)、常州市威尔莱炉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尔莱公司)、常州市军锐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军锐公司)、常州市易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某公司)、被告人周金城、李世锋、包雪明、李国旗、陈洪方(沃某公司)、金新妹、陈洪方(联宏公司)、张建军、王其昌、管八仙、吴雪东、刘小平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3月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5月29日、6月5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晓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巨硕公司的诉讼代表人李小芳、被告单位联一公司的诉讼代表人李赛锋、被告单位二联公司的诉讼代表人赵伟南、被告单位沃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刘琪玉、被告单位鸿普公司的诉讼代表人顾界红、被告单位联宏公司的诉讼代表人温雨盛、被告单位润德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张晓灵、被告单位威尔莱公司的诉讼代表人王亚明、被告单位军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刘杰、被告单位易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姜俊、被告人周金城及其辩护人罗北、朱强、被告人李世锋、包雪明、李国旗、陈洪方(沃某公司)、金新妹、陈洪方(联宏公司)、张建军、王其昌、管八仙、吴雪东、刘小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8-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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