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家高、韦加耀、韦家龙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8)桂1202执恢261号之一
判决日期:2019-05-04
法院: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梁凤波、韦家肯、韦家高、韦家德、韦加耀、韦家龙与被执行人梁宇、蓝妹、梁壮、韦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初字第7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请求恢复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恢复执行,立案号为(2018)桂1202执恢261号。截止立案之日,四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1、共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204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2、支付案件受理费、保全费3338元,案件执行费2179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9-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