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永安、郭丁榕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8)陕0113刑初278号
判决日期:2018-11-14
法院: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8]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华某公司、被告人井永安、郭丁榕、曹瑞林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本案审理期限三个月,期间公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焦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华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李转运及辩护人王进峰、翟婷,被告人井永安及其辩护人肖瑜,被告人郭丁榕及其辩护人杜江辉,被告人曹瑞林及其辩护人史龙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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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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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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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8-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