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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擎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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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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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周天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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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光武、四川惠天投资有限公司、四川新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8)川07刑终317、318号         判决日期:2018-11-14         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四川惠天投资有限公司、四川新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王光武、林继元、杨某1、强晓玲、徐某、杨某2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8年7月25日作出(2017)川0792刑初41、9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王光武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2018年9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真珍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光武及其辩护人王凯、杨明安律师,原审被告单位四川惠天投资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赵纯凯及其辩护人王益本律师、四川新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代表人代玉梅,原审被告人林继元、杨某1、强晓玲、徐某、杨某2到庭参加诉讼。2018年10月26日,绵阳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本案延期审理;2018年10月29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王光武、林继元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延期审理。2018年11月14日,绵阳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本案恢复审理;同日,本院决定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8-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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