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兴、李翠芝等与施红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7)云2527民初377号
判决日期:2017-08-08
法院:泸西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志兴、李翠芝与被告施红、赵本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2016)云2527民初884号民事判决,被告施红、赵本伟不服该判决,向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云25民终1703号民事裁定,撤销泸西县人民法院(2016)云2527民初884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同年3月8日,被告施红、赵本伟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反诉。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16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志兴、李翠芝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施红、赵本伟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7-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