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甲、刘某等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7)鲁0705刑初285号
判决日期:2017-11-08
法院: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以奎检公刑诉(2017)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刘某、李某乙、尹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辩护人朱俊玲、被告人刘某、李某乙、尹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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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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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7-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