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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茌平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聊茌环罚〔2021〕258-3号茌平县金诺建材加工处
山东 聊城 茌平县
招标公告
  发布单位: 火标网  发布日期: 2022-03-15 09: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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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茌平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1258-3

茌平县金诺建材加工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523MA3D88YB69               

负责人:王吉水          

地址:茌平县信发办事处北八里村  

我局于202112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我中队收到关于非道路移动机械抽测情况的报告,你公司在2021年11月12日的抽测中,有一台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检测结果不合格。

以上事实以下证据为凭

  1.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茌平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

  2. 《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和车载柴油机排气烟度检验报告》

    我局于2022218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环罚告〔2021258-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我局于2022218日以《听证权利告知书》(茌环罚听〔2021258-3号)告知你单位听证申请权。

    以上事实有2022年2月18日送达回证为凭。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十四条: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达标排放。禁止使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有明显可见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依据《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使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有明显可见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的罚款。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任一代收银行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茌平区分局

202232

项目官方指定标书制作单位:18652225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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