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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县2020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湖北 十堰 竹山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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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单位: 火标网  发布日期: 2020-09-17 10:3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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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内容

根据省教育厅相关要求和省教师资格管理办公室《关于做好****年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现将竹山县****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时间安排

*.网报时间:*月**日—**月**日;

*.现场确认时间:*月**日-**月**日(**月*日-**月*日系统维护网站关闭);

*.证书发放时间:****年*月**日左右(以正式通知为准)。

二、认定范围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地、居住地(须持有当地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在竹山县且符合《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申报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条件的人员。

三、相关条件标准

(一)学历标准。依照《教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和省教师资格认定中心《关于我省教师资格认定学历问题的说明》(鄂教资〔****〕*号)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即: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学历应为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同时还应具备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二)普通话要求。申请语文学科教师资格需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申请其他教师资格需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中小学高级教师、中等职业学校高级讲师、高级实验师、特级教师等均不可作为免试依据。

(三)体检标准。严格按照《湖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鄂教师〔****〕*号)规定执行。体检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个月内体检有效;申请人须在竹山县人民医院、十堰人民医院、十堰市太和医院、国药东风总医院进行体检所有体检项目必须完检符合教师身体素质条件的要求且鉴定结论为合格。

五、教师资格认定步骤

(一)网上报名。申请人在规定时段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登录后查看)从“教师资格认定网报入口”进行申报先实名注册认证后网上报名。

网报时请准确选择申请地类型:申请人员选择户籍地、居住证所在地。认定机构:申请高中阶段(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选择十堰市教育局为认定机构。申请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请选择竹山县教育局为认定机构。现场确认点:申请人员选择竹山县教育局为现场审核确认点;

(二)申请人每年只可以申请认定并取得一本教师资格证书请按规定时间、地点、要求进行网上申报和现场确认因错过申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现场确认点、申报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段内完成申报的认定机构将不再受理;网报时申请人应仔细阅读网报说明按要求实名注册认证真实准确填报信息因错报、瞒报导致平台无法核验所造成的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三)申请人网上申报完成后按规定时间和地点携带以下材料进行现场审核确认:

*.二代身份证原件(需在有效期内);

*.学历证书原件。港澳台学历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认证书》原件国外学历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认证书》的原件。学历信息经过学信网电子信息比对的可不提交。

特别提示:在审核材料过程中对于国家认定信息系统无法直接比对验证的学历(中等职业学校学历除外)申请人须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学信网在线申请)否则视为不合格学历将不予受理。建议申请人提前登陆学信网验证学历无法验证的及时申请认证报告。

*.体检结论为合格的《湖北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原件;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个人承诺书》(在网上报名界面下载打印、本人签名拍照后在填写报名信息时按程序要求上传)。

*.学业成绩或考试合格证明。①****年及以前入学的全日制师范教育专业毕业人员须提供教育学、心理学成绩以及教育实习合格证明的原件及其复印件;②参加全国统考人员提供考试合格证明由申请人在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登录后查看)上自行打印认定系统能验证的可不提交。

*.近期小*寸正面免冠彩色相片*张(正规证件相片用以办理教师资格证书应与网上申报时上传相片同底版相片背面写明姓名、身份证号)。

*.申请人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本人户口本或集体户口证明原件;在居住地申请认定的应当提交有效的居住证原件。

另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类别的申请人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职称证书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的资格证书。

现场确认提交材料地点:竹山县教育局***室。

(四)《个人承诺书》个人承诺将记入国家征信平台。申请人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等失信行为的或认定后经公安机关核查有犯罪记录的将被纳入黑名单依法受到失信联合惩戒和“撤销”“丧失”教师资格的处罚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五)凡涉及教师资格考试方面的事项请咨询十堰市招生考试院(电话:****-*******)。

(六)制发证书。最终公示认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年*月**日左右到现场确认点领取教师资格证和盖章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年*月**日

项目官方指定标书制作单位:18652225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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