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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茌平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聊茌环罚〔2021〕253-1号
茌平县博凯万狮净水材料经营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523MA3DCJ7U1Y
负责人:泮立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博平镇北关
我局于2021年12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1年12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茌平县博凯万狮净水材料经营中心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经营中心西北侧车间内新增2台粘合机、1台搅拌机,该经营中心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及产品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茌平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茌平区分局执法人员拍摄现场照片
我局于2022年3月2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茌环罚告〔2021〕253-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我局于2022年3月2日以《听证权利告知书》(茌环罚听〔2021〕253-1号)告知你单位听证申请权。
以上事实有2022年3月2日送达回证为凭。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 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 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 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专项处罚裁量表裁量计算,该违法行为涉及裁量因素及裁量等级如下:
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裁量等级为1;
项目建设情况: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的,裁量等级为3;
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年以上的,裁量等级为5;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仟壹佰壹拾叁元整(¥4113.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任一代收银行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茌平区分局
2022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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