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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七星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毕节力泰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决定书
贵州 毕节
撤销公告
  发布单位: 火标网  发布日期: 2021-02-22 09:5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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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星市监行撤字20211

当事人:毕节力泰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MA6DP0WQ2X,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洪山街道办贵毕路(兰苑花园右侧)2号门面,法定代表人:林小军,注册资本:200万人民币,成立日期:2016年11月21日,营业期限自:2016年11月21至长期,经营范围:计算机信息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电子产品(不含电子出版物)、机械设备批发及零售;会务会展咨询、企业管理咨询。

2020116日,林小军到本局举报,称:“其身份证被他人冒用在毕节市七星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了毕节力泰科技有限公司。请求本局撤销毕节力泰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收到该申请后,本局执法人员同日对毕节力泰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许可档案进行复核,通过档案资料上留存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法定代表人、监事和财务人员。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同日,本局决定立案。

查明,2016年11月21日,当事人在本局设立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林小军,林小军出资200万元,出资比例100%,黄徐华任监事林贵娟任财务负责人,住所为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洪山街道办贵毕路(兰苑花园右侧)2号门面。

202011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行政许可档案进行复核,通过档案资料上留存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法定代表人,联络上的财务人员、监事电话无法接通,房东电话不是本人

20201113日,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20]鉴字第3533号)当事人行政许可档案的2016年11月18日”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原件,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部位林小军署名字迹不是出自林小军的笔迹,2016年11月18日”的《毕节力泰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决定》原件中部“股东签字:”部位的“林小军”署名字迹不是出自林小军的笔迹。

20201123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国家税务局毕节市七星关区税务局对当事人纳税情况进行查询,发现当事人未做税务登记,无申报记录。202012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登记住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洪山街道办贵毕路(兰苑花园右侧)2号门面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当事人经营现场为一在装修的门面,无法找到房东联系信息

当事人在办理注册登记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公司设立登记的行为,对社会造成了一定不良影响。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林小军的《询问笔录》及提交的投诉资料1套,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20]鉴字第3533号),证明林小军未使用其身份证件办理毕节力泰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事实;

证据二:毕节力泰科技有限公司行政许可卷宗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在登记时提交的资料的事实;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在毕节力泰科技有限公司登记住所无毕节力泰科技有限公司的事实;

证据四:国家税务局毕节市七星关区税务局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在国家税务局毕节市七星关区税务局处毕节力泰科技有限公司未做税务登记的事实;

证据五:刘小红、吴鸿元等人的《询问笔录》各2份《情况说明》,证明林小军本人未使用其身份证件办理毕节力泰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也未亲自委托代办人办理毕节力泰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当事人、被调查人及相关证明人签字认可,并经查证属实。

2020年12月9日,本局在毕节市七星关区阳光党务政务网上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毕节市七星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撤销毕节力泰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事先及听证告知书》(七星市监行撤听告字〔2020〕1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举行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2016年11月21日设立登记时提交材料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的规定,已构成了申请设立登记有限公司时提交虚假资料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决定:

撤销毕节力泰科技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撤销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或毕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毕节市大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局联系电话:0857-8281087    0857-825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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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官方指定标书制作单位:18652225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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