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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制度的通知
重庆 江北区
撤销公告
  发布单位: 火标网  发布日期: 2021-02-26 10: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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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内容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江北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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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江北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增强制度建设的公信力和执行力,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活动,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是指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行政工作的需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实施成效、存在问题等进行调查、分析、评价,提出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或者废止,以及改进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等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民主参与、科学合理、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下列情况的,应当组织进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映意见较多的;

(二)拟作重大修改的;

(三)拟将“暂行”、“试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上升为长期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

(四)实施已届满两年的;

(五)区司法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评估的。

第五条 按照“谁起草、谁评估,谁实施、谁评估,谁评估、谁负责”的原则,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由起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工作;部门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有多个实施部门的,主要实施部门为后评估责任单位;制定机关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负责。

第六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的标准包括:

(一)是否与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相抵触,是否与上级政策存在冲突。

(二)是否增设相对人义务、减损相对人权利;

(三)是否设定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是否增加了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条件。

(四)是否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是否存在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违法设置市场准入、退出条件。

(五)规定的制度、措施是否切合实际、具体可行、具有针对性,易于操作;规定的程序是否正当、简便易行。

(六)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是否达到制定预期目的;拟通过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解决的主要问题,在文件施行后哪些问题已经解决,哪些问题尚未解决;对尚未解决的问题,应当区分是文件本身可操作性问题,还是实施方法的问题及后续解决办法。

(七)是否具有其他与改革精神、形势发展不相适应的情况。

第七条 评估机关可以将后评估工作的全部或者部分事项委托有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中介组织等单位实施。

第八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包括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报告形成阶段。

第九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准备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成立评估工作小组。评估实施机关应当成立评估工作小组,由其具体负责评估工作。

(二)制定评估方案。评估方案主要包括评估的目的、主要内容和标准、主要方式、步骤时间安排、经费使用和组织保障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实施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开展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可在相关门户网站公开征集社会公众意见;书面征求相关机关的意见。

(二)开展评估调研活动。针对调研要点,可采取召开部门调研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意见;也可以开展问卷调查或者实地考察、调研活动。

(三)开展分析比较工作。采取文献搜索、个案分析、成本效益分析等评估方法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效果进行全面分析。

第十一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报告形成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汇总分析。评估工作小组就调研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得出初步评估意见。

(二)撰写评估报告稿。评估工作小组根据梳理出的初步评估意见撰写评估报告稿。报告稿应当包括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在合法、可协调、可操作、实效等方面进行客观评价,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否修改和如何修改完善的建议、今后有效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建议等。

(三)组织论证。评估工作小组召开全体成员会议研究讨论评估报告,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并形成评估报告初稿。

(四)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初稿经过修改完善后形成正式评估报告,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效果、执行成本、社会反映、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继续施行或者修改、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改进管理等评估意见。

第十二条 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的后评估报告,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区政府工作部门、街镇的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报告,应当经本机关法制部门审查通过后,报本机关主要领导批准。

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实施机关应当将评估报告在报告批准后**日内向社会公布,并报送区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区司法行政部门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报告所提建议可行、合理的,可以将评估报告的建议报送区人民政府或者向相关机关反馈。

第十三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报告应当作为清理、修改或者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改进行政工作的重要依据。

后评估报告建议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的,有关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有关机关根据后评估报告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采纳后评估报告提出的建议,未采纳的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说明理由。

后评估报告建议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

后评估报告建议完善有关配套制度、改进行政管理方式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办理。

第十四条 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的单位和个人对评估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项目官方指定标书制作单位:18652225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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