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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建省莆田环境监测中心站
乙方:厦门航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300]HXY[GK]2019002的福建省莆田环境监测中心站2019年福建省莆田环境监测中心站仪器设备采购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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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2 | 2-1 | A02100416 | 分析仪器辅助装置 | 非甲烷总烃自动进样系统 | 1 | 台 | 国内 | 549000 | 549000 | ENTECH | ENTECH7032DB-L | 无 | ||||
2 | 2-2 | A021099 | 其他仪器仪表 | 苏玛罐智能采样系统 | 4 | 台 | 进口 | 119300 | 477200 | 博赛德 | RS1200PLUS | 无 | ||||
合计: | 102620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零贰万陆仟贰佰元整(¥10262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进口产品90天内、国产产品45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荔城中大道市政府5号楼;
4.3交付条件:验收合格。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详见附件1供货清单。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1 交货。签订合同后,在规定时间内将设备全部运抵现场并安装调试验收。设备运抵安装现场后,甲方将与乙方共同开箱验收,如乙方届时不派人来,则验收结果应以甲方和当地商检人员的验收报告为最终验收结果。验收时发现短缺、破损,甲方有权要求投标人立即补发和负责更换。乙方应提供主要设备厂家供货证明。 6.1.2 安装和调试。乙方应按照甲方指定的地点进行安装调试;设备调试由乙方负责,乙方调试前应提出完整的调试计划,包括设备调试的内容、项目、指标、方法和进度;并提供相应的仪器和工具。乙方有责任对甲方的技术人员提出的问题作出解答。 6.1.3在招标货物技术和服务要求中有特殊要求的除外,所有货物均要求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免费保质期至少1年(含),在质保期内出现故障,乙方应免费提供咨询、更换损坏的零件和维修服务,终身维护。 6.1.4乙方应根据甲方指定的地点免费提供所有货物的送货、安装服务。 6.1.5验收不合格的货物,乙方无条件免费更换或退货,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6.1.6乙方应随设备免费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如:维护手册、中文操作手册、硬件技术资料等,乙方应为甲方的使用人员进行有关货物的维护、操作、保养等方面培训,直至能熟练独立操作。。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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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
1 | 40 | 合同签订后中标单位按合同采购的仪器设备数量全部到货并完成安装、调试后,采购单位向中标单位支付合同总价的40%;按合同要求验收合格后,采购单位支付合同总价的60%。 | |
2 | 60 | 合同签订后中标单位按合同采购的仪器设备数量全部到货并完成安装、调试后,采购单位向中标单位支付合同总价的40%;按合同要求验收合格后,采购单位支付合同总价的60%。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履约保证金百分比:10%。说明:中标通知书发出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缴纳中标总金额的10%作为中标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验收合格一年后无息退还给乙方。。
9、合同有效期
至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或依本合同约定合同解除或终止。
10、违约责任
10.1因乙方原因造成货物延期,每延期满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延期交货货物总值1‰的违约金。但违约金总值不超过该批(次)货物总值的5%。当乙方的某一批货物交货时间延迟超过30天时,除应按规定向甲方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外,甲方有权通知终止本合同并要求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10.2如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故障,乙方应立即予以修复或更换,因产品质量或安装调试不合格造成退货或引发其他安全事故的,应由乙方全部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费用,甲方有权通知终止本合同并要求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10.3当乙方发生违约时,乙方的履约保证金或甲方未支付的货款可以作为上述违约金的一部份、由甲方直接扣抵。 10.4如乙方产品在质量、服务等方面严重违约而遭使用的单位投诉,且经相关主管部门核定投诉属实,并对正常生产运行和经济利益造成影响的,将停止乙方供货,取消乙方中标资格,终止本合同,并进一步追求索赔。 10.5乙方在货物运输、装卸、安装等各种环节中产生的一切意外事故,包括不可抗拒力因素造成的事故,造成人员事故和设备或配件的损坏概由乙方负责。对于不可抗拒的原因等客观因素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双方根据客观情况协商处理。。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乙方须保障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与甲方无关,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责任与一切费用。如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的,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 | 福建省莆田环境监测中心站 | 乙方: | 厦门航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住所: | 莆田市政府办公大楼5号楼 | 住所: | |
单位负责人: | 刘开国 | 单位负责人: | 林健津 |
委托代理人: |
|
委托代理人: |
|
联系方法: | 13859893936 |
联系方法: | 15280250931 |
开户银行: | 市工行城厢支行 | 开户银行: | 工行美仁宫支行 |
账号: | 1405010109022400883 | 账号: | 4100021309024590968 |
签订地点:莆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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