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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诺瑞信科技有限公司对“实验中学2019年学校教室灯光改造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质疑的答复
四川 成都 崇州市
变更答疑
  发布单位: 火标网  发布日期: 2020-01-15 17: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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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诺瑞信科技有限公司对“实验中学2019年学校教室灯光改造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质疑的答复

关于四川诺瑞信科技有限公司对“实验中学2019年学校教室灯光改造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质疑的答复

项目名称:实验学2019年学校教室灯光改造设备采购项目

招标编号:5114252020000004

质疑人:四川诺瑞信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交子大道5001幢1单元10层1016号

联系人:李雪松

联系电话:15528051091

邮编:610000

被质疑人:成都西正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崇州市世纪大道1396号1栋2楼1-4号

联系人:罗先生

联系电话:028-62185286

邮编:611230

首先感谢四川诺瑞信科技有限公司积极关注本次招标项目,因四川诺瑞信科技有限公司“实验中学2019年学校教室灯光改造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5114252020000004)的招标文件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2020年1月8日向我公司提交了质疑函。我公司于2020年1月8日予以受理,现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一)

LED教室

●项4:光源(LED)舒适度

LED教室灯满足人眼视觉舒适度VICO≤2,提供带CMA、CNAS标志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鲜章)。

事实依据:

关于视觉健康舒适度的测试,是一个仍然在研究中的、具有广泛争议的课题,机理仍然不清楚,并没有成熟的衡量指标舒适度指数VICO是某品牌联合国内某研究人员推出的一个方法,尚未经过大量试验验证,并没有得到学术界广泛认可甚至理解的人都很少,没有列入国家标准规范。《CSA035.1 LED照明产品视觉健康舒适度测试第一部分述》只是某个产业联盟牵头制定的,没有权威性,没有强制性,所以视觉健康舒适度列入不合理,并具有排他性。

法律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的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定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求:

删除本条款要求。

质疑答复:

1、照明产品对于人眼健康舒适度影响的评价方法和评价指标(VICO)是国家发改委和联合国开发署共同承担的项目——照明产品健康舒适度指标体系研究,该项目基于可靠的样本和庞大的数据,具有权威性和客观性;视觉舒适度(VICO)评价体系,主要聚焦于角膜、睫状肌的相关视觉生理指标,从眼视光学的角度去量化评价光对人的视觉疲劳影响以及由此导致的非眼轴性近视诱发等问题;国标《GB/T 13379-2008 视觉工效学原则 室内工作场所照明》“规定了室内工作场所的照明视觉工效学原则要求,以使工作者能够在整个工作期间安全、有效、舒适地进行视觉作业、学习”;该标准从亮度分布、照度、眩光、光的方向性、闪烁和频闪效应等光环境方面规定了相关照明设计准则,涵盖了影响视觉功效的人类工效学参数;采用该评价指标,是采购人从保护师生照明健康护眼角度考虑,对采购产品提出了更高标准要求,对产品质量进行严格把关,并未违反相关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的规定设定了此项参数

2、内容设定符合规定要求,没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且经过市场调查,市场上不是只有一家品牌能满足此要求。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没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没有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没有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定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因此,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二)

综合评分明细表-技术配置50%评审部分

教室灯LED教室灯满足人眼视觉舒适度VICO≤1 ,得3分。

事实依据:

关于视觉健康舒适度的测试,是一个仍然在研究中的、具有广泛争议的课题,机理仍然不清楚,并没有成熟的衡量指标。舒适度指数VICO是某品牌联合国内某研究人员推出的一个方法,尚未经过大量试验验证,并没有得到学术界广泛认可,甚至理解的人都很少,没有列入国家标准和规范。《CSA035.1 LED照明产品 视觉健康舒适度测试 第一部分 概述》只是某个产业联盟牵头制定的,没有权威性,更没有强制性,所以将视觉健康舒适度列入不合理,并具有排他性。

法律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的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定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要求:

删除本条款要求。

质疑答复:

1、照明产品对于人眼健康舒适度影响的评价方法和评价指标(VICO)是国家发改委和联合国开发署共同承担的项目——照明产品健康舒适度指标体系研究,该项目基于可靠的样本和庞大的数据,具有权威性和客观性;视觉舒适度(VICO)评价体系,主要聚焦于角膜、睫状肌的相关视觉生理指标,从眼视光学的角度去量化评价光对人的视觉疲劳影响以及由此导致的非眼轴性近视诱发等问题;国标《GB/T 13379-2008 视觉工效学原则 室内工作场所照明》“规定了室内工作场所的照明视觉工效学原则要求,以使工作者能够在整个工作期间安全、有效、舒适地进行视觉作业学习”;该标准从亮度分布、照度、眩光、光的方向性、闪烁和频闪效应等光环境方面规定了相关照明设计准则,涵盖了影响视觉功效的人类工效学参数;采用该评价指标,是采购人从保护师生照明健康护眼角度考虑,对采购产品提出了更高标准要求,对产品质量进行严格把关,并未违反相关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的规定设定了此项参数

2、内容设定符合规定要求,没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且经过市场调查,市场上不是只有一家品牌能满足此要求。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没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没有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没有其它不合理条件限定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因此,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三)

LED板灯

●项11:光源(LED)舒适度

LED黑板灯满足人眼视觉舒适度VICO≤2,提供带CMA、CNAS标志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鲜章)。

事实依据:

关于视觉健康舒适度的测试,是一个仍然在研究中的、具有广泛争议的课题,机理仍然不清楚,并没有成熟的衡量指标。舒适度指数VICO是某品牌联合国内某研究人员推出的一个方法,尚未经过大量的试验验证,并没有得到学术界广泛认可,甚至理解的人都很少,没有列入国家标准和规范。《CSA035.1 LED照明产品 视觉健康舒适度测试 第一部分 概述》只是某个产业联盟牵头制定的,没有权威性,更没有强制性,所以将视觉健康舒适度列入不合理,并具有排他性。

法律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的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定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要求:

删除本条款要求。

质疑答复

1、照明产品对于人眼健康舒适度影响的评价方法和评价指标(VICO)是国家发改委和联合国开发署共同承担的项目——照明产品健康舒适度指标体系研究,该项目基于可靠的样本和庞大的数据,具有权威性和客观性;视觉舒适度(VICO)评价体系,主要聚焦于角膜、睫状肌的相关视觉生理指标,从眼视光学的角度去量化评价光对人的视觉疲劳影响以及由此导致的非眼轴性近视诱发等问题;国标《GB/T 13379-2008 视觉工效学原则 室内工作场所照明》“规定了室内工作场所的照明视觉工效学原则要求,以使工作者能够在整个工作期间安全、有效、舒适地进行视觉作业学习”;该标准从亮度分布、照度、眩光、光的方向性、闪烁和频闪效应等光环境方面规定了相关照明设计准则,涵盖了影响视觉功效的人类工效学参数;采用该评价指标,是采购人从保护师生照明健康护眼角度考虑,对采购产品提出了更高标准要求,对产品质量进行严格把关,并未违反相关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的规定设定了此项参数

2、内容设定符合规定要求,没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且经过市场调查,市场上不是只有一家品牌能满足此要求。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没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没有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没有其它不合理条件限定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因此,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四)

综合评分明细表-技术配置50%评审部分

5、黑板灯LED教室灯满足人眼视觉舒适度VICO≤1 ,得2分

事实依据:

关于视觉健康舒适度的测试,是一个仍然在研究中的、具有广泛争议的课题,机理仍然不清楚,并没有成熟的衡量指标。舒适度指数VICO是某品牌联合国内某研究人员推出的一个方法,尚未经过大量试验验证,并没有得到学术界广泛认可,甚至理解的人都很少,没有列入国家标准和规范。《CSA035.1 LED照明产品 视觉健康舒适度测试 第一部分 概述》只是某个产业联盟牵头制定的,没有权威性,更没有强制性,所以将视觉健康舒适度列入不合理,并具有排他性。

法律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的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定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要求:

删除本条款要求。

质疑答复:

1、照明产品对于人眼健康舒适度影响的评价方法和评价指标(VICO)是国家发改委和联合国开发署共同承担的项目——照明产品健康舒适度指标体系研究,该项目基于可靠的样本和庞大的数据,具有权威性和客观性;视觉舒适度(VICO)评价体系,主要聚焦于角膜、睫状肌的相关视觉生理指标,从眼视光学的角度去量化评价光对人的视觉疲劳影响以及由此导致的非眼轴性近视诱发等问题;国标《GB/T 13379-2008 视觉工效学原则 室内工作场所照明》“规定了室内工作场所的照明视觉工效学原则要求,以使工作者能够在整个工作期间安全、有效、舒适地进行视觉作业”;该标准从亮度分布、照度、眩光、光的方向性、闪烁和频闪效应等光环境方面规定了相关照明设计准则,涵盖了影响视觉功效的人类工效学参数;采用该评价指标,是采购人从保护师生照明健康护眼角度考虑,对采购产品提出了更高标准要求,对产品质量进行严格把关,并未违反相关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的规定设定了此项参数

2、内容设定符合规定要求,没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且经过市场调查,市场上不是只有一家品牌能满足此要求。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没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没有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没有其它不合理条件限定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因此,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如若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所属等级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感谢贵公司对我公司工作的支持。

成都西正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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