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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你的BOOK 我买单”活动图书采购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1903270038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标的名称:“你的BOOK我买单”活动图书采购 金额明细:预计采购实洋100万元,以门店实际选书金额为准(市民选不完时图书馆自选)。 实洋计算:市民选书+图书馆自选后的总金额*报价折扣率85% 3.1 履行期限: 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9年12月25日 3.2 履行地点:送至长沙市图书馆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各门店每月28日定期将还回到本门店的图书,送至长沙市图书馆指定地点,并与长沙市图书馆工作人员完成交接手续,每月一账,账务分明。
4.1 资金支付方式:
4.2 收款账户: 长沙市工行中山路支行(湖南省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1901002019022500122) 4.1.1 先货后款,采购人累计历次图书到货验收合格的数量与金额,年底一次性结算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书款。 4.1.2预计采购实洋100万元,以门店实际选书金额为准(市民选不完时图书馆自选)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一)图书采购要求 1投标人须提供采购人所需全品种图书。 2投标人应具有独立为采购人提供现场样本选书的条件,投标人应能提供200家以上国内知名国家级、大学级出版社和地方版出版社正版图书样书,供采购人选书。 3投标人新书出版到店面上架的时限应小于两个月。 4 投标人须遵循现场即时购借流程,依托实时数据交互平台,使读者在现场用很短的时间完成购借手续。 5投标人须具备专门的“你的book 我买单”活动服务团队。 6投标人实体门店现场荐购流程操作误差率小于0.5%。 7投标人须在书店提供如下客户端设备: (1)客户端工作机:运行“你的book 我买单”活动服务平台系统软件的设备。要求基本配置:CPU :Intel 酷睿i3及以上,内存:8GB DDR3及以上,有独立外网能访问长沙市图书馆主服务器。 (2)条码扫描器:进行图书ISBN和条码的扫描。 (3)长沙市图书馆藏书章。 8投标人必须有完善的《读者入店采选细则》,并摆放于书店营业厅的显著位置以告知读者。内容如下: (1)需持长沙市图书馆读者借书证进店选书; (2) 持证读者每月可在“你的book 我买单”活动服务中选购图书价格总和≤150元的图书(且单册价格≤120),总册数(含馆内借阅)不得超过读者证允许借阅册数5册,且需符合长沙总分馆借阅规则; (3)读者所选图书必须是本年度新书; (4)大、中、小学教材,各种练习题集及试卷等教辅类图书不列入此服务中; (5)带有描红、手工制作性质的图书以及单幅供裁剪用的服装图样、海报及宣传画等不列入此服务中; (6)带有答题性质的书不列入此服务中; (7)各种文献卡片、各种年度效率手册、新闻图片、明信片、挂图、卷筒图及书画、小开本书、活页资料不列入此服务中; (8)非印刷型文献如光盘、录音带等不列入此服务中; (9)当所选图书已达长沙市图书馆藏书复本数上限社科图书10册,自科类图书5册时,请到长沙市图书馆借阅该书; 在门店购借的图书,借期30天之内需将图书还回至其购借的门店或长沙市图书馆一楼服务中心,逾期或损坏、丢失图书按长沙市图书馆借阅规则处理; 借书证上有超期书未还时不能参与此活动。 9各门店每月28日定期将还回到本门店的图书,送至长沙市图书馆指定地点,并与我馆工作人员完成交接手续。 10投标人须严格遵守服务规范,接受岗前业务培训。如果由于投标人管理失误,将不符合图书馆馆藏规范的图书违规购入,所产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负责。 11 要求图书质量符合国家相关行业标准。对于投标人图书出现的破损、缺页、污损、附件不全及印刷错误等情况须无条件退换,不以任何理由拒绝退货,并明确对于违约所承担的责任。 12随书配送的光盘要求准确插入相应图书。 13投标人所提供的图书应为国家正规出版物,无盗版、侵权和国家明令禁止图书。 14投标人须按月进行数据统计和账目核对,并报送采购单位。 15投标人需做好“你的book 我买单”活动服务的宣传推广工作。 16投标人需同时在长沙市范围内提供读者线上选书活动,且保障读者线上所选图书自下单之日起至送达至读者指定地址的时间不超过5天。 (二)图书编目方面要求 1.中标方负责数据编目(初期由图书馆人员负责培训,时间不能超过30天)。编目数据需符合国家图书馆出版社出版的《中文书目数据制作》要求著录完整,必备以下几个字段:HEA 010 100 101 102 105 106 200 210 215 330 606 690 701(或711)等字段。 (三)图书加工方面要求 1.投标人需要在书店现场完成读者证检索、图书查重、书价核对、盖藏书章、在一书指定位置贴两个条形码、核准借出等加工工作和借阅手续。到馆完成编目、入藏验收、打印及粘贴书标、覆膜、RFID标签再转换等加工工作,符合招标方要求的加工材料(含Rfid芯片)均由中标方提供。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1.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2.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3.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5.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7.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另有约定的除外)。 1.乙方在规定时间内将所供图书送至甲方指定地点,甲方应在一周内对乙方所供图书验收完毕,若发现图书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要求推书时,应及时向乙方反映相关信息。 2.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3.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想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4.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乙方对其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只是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6.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有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受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8.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一)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二)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提请仲裁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本合同自 签订之日起生效 生效 本合同未注明项,以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要求执行。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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