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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普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镇坪分局的委托,按照政府采购程序, 对镇坪县“十四五”环境影响总体规划编制采购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 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有能力提供本项目所需货物和服务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采购项目名称:镇坪县“十四五”环境影响总体规划编制
二、采购项目编号:PM招2019-166
三、采购人名称: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镇坪分局
地址:镇坪县老街口
联系人:刘里方
电话:8820191
四、采购代理机构名称:西安普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安康市汉滨区黄沟路城投沁园小区5号楼3单元302室
联系人:杨小利
电话:13389155465
传真:0915-3324439
五、采购内容和需求: 镇坪县“十四五”环境影响总体规划编制1项
项目概况: 聘请第三方编制镇坪县“十四五”环境影响总体规划
项目用途: 用于聘请第三方编制镇坪县“十四五”环境影响总体规划
采购预算: 160000.00元
六、投标供应商资格要求:
(1)基本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特定资格条件:1、提供有效合格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其他组织经营的须提供合法凭证,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明文件。 2、供应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包含环境治理工程、技术咨询等内容;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 3、供应商项目负责人须具备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为本单位在职员工(提供近2019年任意三个月养老保险或劳动合同); 4、.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或企业负责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直接参加投标,须提供本人身份证。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纪的书面声明; 6、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点击查看相关链接)、信用中国网(点击查看相关链接)、查询相关主体无失信记录(网站查询的截图,加盖企业公章)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投标。
七、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详见磋商文件。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 2、《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 4、《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 5、《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 6、《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八、磋商文件 发售时间、地点
1、发售时间:2019-12-16 08:30:00至2019-12-20 17:30: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2、发售地点:安康市汉滨区黄沟路城投沁园小区5号楼3单元302室
3、文件售价:
每套500.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注:供应商须在磋商文件领取时间内办理以下工作:1、CA数字证书办理(供应商须在发售时间内,按《安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投标企业和招标代理机构互联网注册办理CA数字证书的公告》要求办理CA数字证书,网址:点击查看相关链接),2、投标供应商使用捆绑CA证书登录安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点击查看相关链接 ),选择电子交易平台中的陕西政府采购交易系统(www.sxggzyjy.cn:9002/TPBidder )进行登录,登录后选择“交易乙方”身份进入投标供应商界面选择所投项目点击我要投标并填写相关信息,项目确认后须携带平台打印的回执码、介绍信、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上述资质1-5项加盖公章的复印,于发售时间内在西安普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安康市汉滨区黄沟路城投沁园5号楼3单元302室内)进行缴费登记;未在规定发售时间缴费登记的,视为无效(谢绝邮寄)。3、下载文件:投标人缴纳文件费用后,登录安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点击查看相关链接 ),选择“交易乙方”身份进入投标人界面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逾期下载通道将关闭,未及时下载磋商采购文件将会影响后续开评标活动。如无进行线上操作,导致无法参与投标的,责任自负。
九、磋商文件 递交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和地点
1、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9-12-26 10:00:00
2、投标地点:安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305第四 开标室
3、开标时间:2019-12-26 10:00:00
4、开标地点:安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305第四 开标室
十、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1、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13389155465
2、开户名称:安康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专用账户
3、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分行营业部
4、账 号:61050166371100000321
十一、本竞争性磋商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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