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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水务局县城厂外2.5万吨/日污水处理服务采购项目质疑答复
四川 成都 金堂县
变更答疑
  发布单位: 火标网  发布日期: 2020-07-06 17: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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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水务局县城厂外2.5万吨/日污水处理服务采购项目质疑答复

质疑供应商名称:四川美富特环境治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成都市金牛区兴平路100号住业大厦5楼

邮编:610000

联系人:付海媚

联系电话:15208350116

我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起收到你单位关于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水务局县城厂外2.5万吨/日污水处理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5101212020000107)的质疑,质疑事项如下:

1.中标供应商共同评分35分的打分明细;

2.类似业绩8分中的具体项目情况(项目名称、出水标准、项目模式);

3.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邀请第五条第二项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的资格要求,第五项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满足以上资格条件,不具有本项目中标人资格。

现对你单位提出的质疑答复如下:

关于你单位提出的事项一,事实依据:本项目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的结果公示及附件内容。

法律依据:

根据《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第四条第4款“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或者标的的基本概况;评审专家名单。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目还应当公告入围价格、价格调整规则和优惠条件。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中标、成交结果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的规定和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川财采〔2015〕37号)第十五条“各级政府采购应当全面依法向社会公开政府采购信息。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谁组织、谁发布的原则,及时将采购人及其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预算或者采购最高限价、采购产品需求及配置、评审情况、中标(成交)供应商、中标(成交)产品和价格、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情况等政府采购信息在不同阶段和环节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发布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财政部门不再对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内容进行日常审核。前款所称评审情况,是指所有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资格性、符合性审查情况、采用综合评分法时的总得分和分项汇总得分情况、评审结果等。

我单位已按照相关要求对所有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资格性、符合性审查情况、采用综合评分法时的总得分和分项汇总得分情况、评审结果及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或者标的的基本概况;评审专家名单等全部内容在四川政府采购网(网址点击查看相关链接)进行公示。你单位提出的要求公示评分明细无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关于你单位提出的事项二,事实依据:本项目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的结果公示及附件内容。

法律依据:

根据《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第四条第4款“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或者标的的基本概况;评审专家名单。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目还应当公告入围价格、价格调整规则和优惠条件。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中标、成交结果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的规定和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川财采〔2015〕37号)第十五条“各级政府采购应当全面依法向社会公开政府采购信息。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谁组织、谁发布的原则,及时将采购人及其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预算或者采购最高限价、采购产品需求及配置、评审情况、中标(成交)供应商、中标(成交)产品和价格、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情况等政府采购信息在不同阶段和环节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发布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财政部门不再对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内容进行日常审核。前款所称评审情况,是指所有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资格性、符合性审查情况、采用综合评分法时的总得分和分项汇总得分情况、评审结果等。

我单位已按照相关要求对所有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资格性、符合性审查情况、采用综合评分法时的总得分和分项汇总得分情况、评审结果及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或者标的的基本概况;评审专家名单等全部内容在四川政府采购网(网址点击查看相关链接)进行公示。你单位提出的要求公布类似业绩8分中的具体项目情况无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关于你单位提出的事项三,事实依据:信用中国及中国政府采购网中被质疑对象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均无行政处罚记录。你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中内容明确为“拟对公司做出五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即未证明该处罚已经执行,我单位通过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等由财政部门规定的查询渠道均未发现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相关处罚记录。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3.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川财采(2015) 37 号)第九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可以对《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供应商应当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条件进行细化规定,也可以在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要求其作出具有良好商业信誉的承诺。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部门处罚(处理)的,不能认定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4.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点击查看相关链接)、中国政府采购网(点击查看相关链接)等渠道查询供应商截止至投标截止时间前一个工作日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我单位已按照相关要求在开标前对所有供应商在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等规定的网站进行查询,在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网站上均未查询到你单位反应的情况,且你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中明确为拟进行处罚,并不能证明该处罚已经得到执行。你单位提出的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满足“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情况的事实依据不足。故质疑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你单位提出的以上3项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华新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日期: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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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官方指定标书制作单位:18652225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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