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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净膜纳滤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0000只成套净水设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江苏 淮安 盱眙县
招标公告
  发布单位: 火标网  发布日期: 2022-06-29 13:1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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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代码:2203-320830-89-01-821248

江苏净膜纳滤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江苏净膜纳滤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0000只成套净水设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黄花塘镇平原南路(原张洪砖厂),项目总投资5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项目总用地面积58111平方米,本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小滤芯设备、工业柱式设备各10000只的生产规模。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项目技术评估意见,从环保角度考虑,在宁淮智能制造产业协调发展区规划取得批复、规划环评取得审查意见且本项目与其相符的前提下,原则同意你公司按《报告表》所述内容进行项目建设可行。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1.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2.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按“清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原则设计建设、完善给、排水管网。本项目设置雨水排口1个,不设置污水排口,无废水外排。本项目清洗废水经厂区1#污水处理装置(设计处理能力:20t/d,处理工艺:A2/O+MBR)处理后达《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洗涤用水标准后回用于清洗用水制备工序。食堂废水经隔油池预处理后与生活污水混合通过化粪池处理,再与纯水制备废水混合通过厂区2#污水处理装置(设计处理能力:10t/d,处理工艺:A2/O+MBR+氯片消毒)处理后达《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质》(GB/T18920-2020)中城市绿化标准后用于厂区绿化。

3.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灌封工序、固化工序产生的废气(非甲烷总烃)分别经管道负压收集,膜丝处理工序产生的废气(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上述经收集的废气混合至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FQ-01)排放。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其他”限值。

危废仓库废气(非甲烷总烃)、污水处理站废气(氨、硫化氢)及未被收集的废气(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厂区、厂界非甲烷总烃分别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和3排放限值,厂界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

4.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应合理布局,主要噪声设备须选用低噪型,并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加强厂区及厂界绿化,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5.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项目生产前须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措施。废包装桶(HW49)、废气处理废活性炭(HW49)、生产废水处理污泥(HW49)、废水处理膜(HW49)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废包装材料、废纳滤膜丝、不合格产品、生活污水处理污泥、纯水制备废石英砂、纯水制备废活性炭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清运。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设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等相关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

6.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和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

三、本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

1.大气污染物排放量: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0.0046吨。

2.固体废弃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单位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在建设过程中纳入施工合同。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开展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

六、按《报告表》要求制定和实施自行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台账。

七、项目应当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八、淮安市盱眙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项目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九、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2022年6月29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意见反馈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17-80910610

通讯地址:盱眙县审批局综合审批科环保窗口211700

信箱:709360128@qq.com

项目官方指定标书制作单位:18652225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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