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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茌平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聊茌环罚〔****〕***-*号
茌平县冯屯镇后寨村金森床上用品加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邹宁宁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冯屯镇后寨村
我局于****年**月**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委托第三方对茌平县冯屯镇后寨村金森床上用品加工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关于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车载柴油机排气烟度的抽检,检验报告显示茌平县冯屯镇后寨村金森床上用品加工部的一台叉车尾气检验不合格。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十四条: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达标排放。禁止使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有明显可见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依据《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使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有明显可见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元的罚款。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任一代收银行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茌平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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