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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中】合肥滨湖国际会展中心5、6号馆室外北广场(西区)租赁
安徽 合肥
其他公告
  发布单位: 火标网  发布日期: 2020-10-21 00:3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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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内容

合肥滨湖国际会展中心56号馆室外北广场(西区)租赁公告

项目名称

合肥滨湖国际会展中心56号馆室外北广场(西区)租赁

项目编号

2020BFFCJ00434

委托方

合肥政文国际会展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公告、

竞价期限

1.公告期:202010219:00始至2020111017:00止。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202011119:0010:00止。

一、出租标的情况

出租标的

所在层数

结构

建筑面积(㎡)

租期(年)

首年租金底价(万元)

交易保证金(万元)

合肥滨湖国际会展中心56号馆室外北广场(西区)

第一层

/

5000

3

36

3.6

1.标的位于合肥市锦绣大道3899号合肥滨湖国际会展中心56号馆室外北广场(西区),具体范围需现场踏勘时向委托方了解清楚。

2.标的有不动产权证,拟租赁房屋无权属纠纷。

3.标的现空置,无优先权人。标的他有关瑕疵须由意向承租人现场踏勘了解清楚,按现状出租。

4.如遇承接展会需使用承租人所租赁该标的区域及公共区域,委托方有权要求承租人无条件在布展前48小时内撤出所有人员和财物,承租人应无条件服从。如承租人不配合撤出,委托方有权采取强制清场措施,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需由承租人承担,且承租人需向委托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并赔偿因此给委托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含展会经营损失)。委托方承接展会和大型活动时,承租人所有人员、车辆进出应无条件服从委托方统一管理,并积极配合委托方各项工作。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1.标的证载用途:仓储。承租人使用该标的,不得从事洗车、汽配维修、机械加工、废旧物资回收、游戏电玩等经营,室内不得使用经营明火、不得经营或存放化工类产品及易燃易爆有毒物品。

2.承租人使用上述标的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标的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租金每6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租赁期内租金无递增,本项目无免租金装修期。

履约保证金为首年三个月成交租金之和(小于壹拾万元时按壹拾万元收取),履约保证金与首期租金一并提交,合同终止且无承租人责任后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规定外,均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两年内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10分的。

(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10)15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6个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15)20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12个月。

(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20)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24个月。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三、承租条件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房屋租金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房屋移交时屋内的遗留杂物及装修垃圾等由承租人负责清理,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3.租赁期内,出租房屋必须由承租人本人经营,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租赁房屋及与他人合作经营。

4.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5.租赁期内,承租人如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施工中必须做好消防安全防范措施。

6.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2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生效后交易双方须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备案手续。

9.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房屋租赁合同》。

四、承租人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用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除涉及优先权人未放弃行使优先权的情形),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企业库注册

意向承租人须完成交易主体库登记申请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承租人为企业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点击查看相关链接)。初次通过CA登录电子服务系统的交易主体进入首页后选择“CA登录”。

2.意向承租人为自然人的,点击“用户名登录”,也可以通过点击“安徽政务服务统一认证中心登录”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跳转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点击查看相关链接)“办事指南”-《交易主体登记指南(投标人)》。

注:已注册入库的意向承租人无须重新注册。

项目登记

1.登录: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人,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点击查看相关链接)。点击左上角“项目登记”,查询所需登记标的,并点击“操作”按钮,确认系统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查看相关链接)

2.页面跳转至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承租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保证金缴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实际缴纳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交纳交易保证金

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企业库注册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账号如下:

户名: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行

中国光大银行

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

76700188011602513

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可登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查看相关链接)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0551-662238304009980000)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本公告附件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

3.如出租标的有优先权人的,须按照上述要求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方可进入竞价系统行使优先权。逾期或者未按规定完成上述流程视同放弃优先权。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注:1.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请参见本公告电子附件《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2.疫情期间,各市场主体均应当按照《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疫情防控期间交易服务指南》,具体官网链接如下:点击查看相关链接/ptdt/001003/20200224/788cc287-e9f2-44de-b9e6-85baf0fb4c36.html">点击查看相关链接,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谢谢理解、支持。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成交公及《成交确认书》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承租人为企事业单位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承租人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承租人缴纳的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房屋租赁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677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交易服务费收取

承租人应按第一年实际月租金10%的标准一次性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

七、其他说明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任何要求澄清出租公告的意向承租人,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点击查看相关链接),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委托方)

联系人:赵工,联系电话:0551-65790117

企业库注册

联系电话:0551-68110066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王工,联系电话:0551-6622370566223729(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技术支持

40099800000551-66223830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1

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

1.本项目采取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本项目所称的网络一次性报价是指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依据相关约定通过电子竞价系统进行一次性报价,并最终确定成交人。

2.网络一次性报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由一次性报价期及优先权行使期组成。

5.报价流程

(1)一次性报价期内意向方可以填写己方对意向标的心理价位,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

(2)意向方在一次性报价期内可以撤回和修改己方报价。最终价格以意向方最后一次提交报价为准,修改前的报价及撤回报价为无效报价。

(3)一次性报价期一旦结束,意向方不得再修改、撤回、提交报价。一次性报价期结束后,系统将向所有意向方公开全部最终报价。意向方须谨慎报价,所报价格须合理且具有足够竞争性。意向方不得以报价填写错误、未及时提交报价等原因否认最终报价结果。

(4)如该竞价标的无优先权人,一次性报价结束后将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人,竞价结束。

(5)如该竞价标的存在优先权人,则系统进入优先权行使期:

A.如一次性报价期内有意向方报价,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了优先权,则优先权人以当前系统最高报价确定为成交人,竞价结束;如优先权人在优先权行使期内未行使优先权,则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人,竞价结束。

B.如一次性报价期内无意向方报价,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了优先权,则优先购买权人以标的底价确定为成交人。如优先权人在优先权行使期内未行使优先权,则项目流标。

(6)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优先权,不得撤回。

注: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是指最终最高报价有且仅有一人的,则确定该竞价人为成交人;如最终最高报价不少于两人的,则按照提交报价时间先后顺序,确定提交最终最高报价时间最早的竞价人为成交人。

6. 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电子竞价系统查看报价结果。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7. 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登记信息并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1)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

(2)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

8.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中止项目。由此产生的网络报价结果,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不予确认,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电子竞价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2)由于电子竞价系统服务器受到攻击、通讯网络故障、系统设备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延迟;

(3)因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自由竞价阶段结束时间、限时竞价阶段结束时间、优先权人行权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交易操作细则》规定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5)需要中止网络竞价活动的其他情形。

9.异常情况处理

如因系统故障导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未能及时暂停报价而出现报价结束的,或因系统故障导致项目信息需要重建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中止报价活动。中止报价活动时系统显示的最高报价仅为当前最高报价,非成交价格;最高报价者仅为当前最高报价的意向方。

采取中止报价活动的,待影响报价正常进行的事项消除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按照委托方要求的时间和方式继续报价或重新组织报价,规则如下:

(1)在一次性报价期出现异常的,排除异常后恢复报价,恢复报价后一次性报价期不少于1个小时。

(2)在优先权行使期内出现异常的,经优先权人书面申请可行使优先权;

(3)非上述情形的,重新组织竞价,确认成交人。

10.其他未尽事项详见《合肥市产权交易电子竞价交易规则》(合公法【202015号)

11.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2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房屋出租人(甲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房屋承租人(乙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租赁房屋位置、面积、用途

1.租赁房屋地址:甲方将位于合肥市滨湖新区锦绣大道3899号合肥滨湖国际会展中心5/6号馆室外北广场西区(下称“该房屋”)出租给乙方。

2. 该场地建筑面积为5000平米,乙方对该房屋面积、朝向、附属设施设备等现状确认无异议。

3.乙方租赁该房屋用于 ,乙方承诺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自主合法、诚信经营、按章纳税,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在租赁期内的各项经营活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上述用途。

乙方使用租赁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若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 租赁期限

房屋租赁期限自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计年整(租约年系指自租期起始日起连续的12个月),租金起算日为租期起始日。

第三条 履约保证金

1.履约保证金为首年3个月的成交租金之和(不少于壹拾万元),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交付给甲方,逾期未交付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2.合同期满或租赁关系终止后,在乙方交清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并依约交还房屋,双方签署《租赁房屋撤场移交单》后,甲方在3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回乙方履约保证金。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乙方到期应承担的相关租金、费用、违约金等。

3.履约保证金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上述原因被全部或部分扣除后,乙方应于收到甲方通知之日或明知履约保证金被全部或部分扣除之日起10日内,补足被扣除部分,否则,每逾期1日,乙方向甲方支付应缴金额1%的违约金;如逾期20日仍未补足,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第四条 房屋租费、交纳方式、交纳时间

1. 首年租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递增约定: 。(按成交确认书)

2. 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空调使用费、车位租赁费等,具体约定如下:

(1)每月每平方米物业管理费 ¥0元(大写零元整),乙方自租金起算日开始承担该场地的物业费。

(2)乙方如使用甲方的空调系统,须支付每月每平方米空调使用费¥0元(大写零元整),乙方自租金起算日开始承担该场地的空调使用费。

(3)乙方使用甲方0个车位,每个车位每月须支付车位租赁费¥0元(大写零元整),乙方自租金起算日开始承担该场地的车位租赁费。

(4)乙方因经营需要使用甲方提供水电等能源的,水电费按实际用量由甲方代收,由甲方安装水电计量设备(设备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并承担5%耗损。水电费每6个月支付一次,甲方在收到水电费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开具经甲乙双方协商认可的相关票据。水费单价为¥ 3.5 元(大写叁元伍角整),电费单价为¥1.35 元(大写壹元叁角伍分),水电费价格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2.租费缴纳方式为转账,甲方指定的保证金、租金、水电空调等费用的收取账户为:

公司名称:

开 户 行:

:

合同期内如甲方变更租费缴付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3. 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付首期(6个月)租金,计:¥ 按成交确认书 元(大写 元整),租金、物业费、空调使用费、车位租赁费等以6个月为一个缴租期,先支付后使用,每期租费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前30日内向甲方缴付,甲方应在收到足额租费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开具税务部门认可的发票。

第五条 房屋交付

1.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租赁房屋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2.甲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乙方原因推迟交房,租赁终止时间不予顺延,租金起算日亦不予顺延。

3乙方在租赁前已详细了解该房屋的现状及权责情况,并在对上述情况已清楚无误后同意向甲方租赁本合同约定之房屋,《租赁房屋现场交接验收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后视为交付完成。如乙方未签署《租赁房屋现场交接验收单》,但实际已进场或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改造工程或其他实际占用该房屋的情形,则视为乙方已接收该房屋。

4.若乙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接收该房屋,甲方有权选择以下处理方式,乙方不得持任何异议:

(1)视为甲方已按合同约定将该房屋交付给了乙方使用,并按本合同约定计算租费等一切费用。

(2)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接收该房屋,逾期超过15日,甲方有权选择单方解除本合同,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并要求乙方支付3个月租金(以解约时所在月的月租金为标准)的违约金及赔偿甲方损失。

第六条 房屋收回

1.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日内无条件将房屋归还甲方。上述期间内除租金以外的费用仍由乙方承担。若超过日,乙方仍未将该房屋内的可移动物品、附着物等乙方财物清理完毕,则视为乙方放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清理该乙方财物所需的费用。因乙方逾期交还该房屋产生任何纠纷,甲方有权起诉至法院,并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保全担保费、证据保全公证费用等。

2.乙方交还承租房屋时,乙方的一切装修费用,甲方无须给予任何补偿;乙方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租赁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但对于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如果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本合同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后,乙方有租金、滞纳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其它应付之费用(统称“欠款”)尚未清偿,同时,乙方有转移其在该房屋内的物品、设备、设施及装修等情形的,则乙方的上述转移行为须事先获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否则甲方有权中止提供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中止提供货梯及其他相关的附属设备、设施、能源的服务,中止受理乙方的上述物品、设备、设施及装修等的出门申请和中止办理乙方指定的搬运人员(包括自然人和任何实体)的进出许可,直至乙方清偿上述欠款为止。本合同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后,因乙方未及时清偿欠款导致的全部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逾期归还房屋的违约责任、甲方代替乙方清空租赁房屋的费用、转移乙方物品至其他仓储地的费用及该过程中乙方物品的损失、乙方物品的仓储费用等)。

4.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租赁房屋撤场移交单》上签字,并结清应承担的费用,方可办理退租手续,甲方收回房屋。

第七条 装修改造

1.房屋租赁期间,乙方因经营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的,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房屋进行装修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乙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临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2.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租赁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4.乙方自行办理经营、设计、装修涉及的规划、环保、卫生、水、电、气、通讯、消防改造验收等国家规定的相关报批手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配合提供规定的相关文件,甲方该房屋不承担任何有关乙方未能通过消防验收及其它相关审批及验收的责任。乙方对该房屋的装修改造工程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乙方装修改造工程依法需要报建的,乙方还应当自行办理规定的报建手续。

5.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改造的,甲方有权通知乙方改正。通知发出超过5日,乙方仍未改正的,则甲方有权对该房屋采取停止一切物业服务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止水、电等能源供应等必要措施,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如期将上述房屋交付乙方。

2.甲方不得将乙方租用的房屋转租给任何第三者或在租赁期内违反合同恶意增加房租。

3.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房屋租金并出具收款票据。

4.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租赁证明等相关材料。

5.甲方对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房屋主体结构日常的维修、维护。

6.甲方按现状提供租赁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租赁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7.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租赁房屋的产权,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

8.在租赁期间,如该租赁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化 应保证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承租期内若甲方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方,乙方必须同意甲方将本合同项下所有权利义务转移给第三方,今后因租赁该房屋产生的纠纷,由乙方与第三方根据本合同条款或另行签订合同解决。

9.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10.本合同签订前,该房屋尚未办理抵押业务。租赁期间,甲方有权办理该房屋抵押业务,乙方承诺,抵押权实现过程中,乙方放弃优先购买权。

11.甲方有权对物业的公共区域进行修缮改造(包括装修),乙方应无条件予以配合,不得要求任何形式的赔偿。

12.如遇甲方承接展会需使用本协议所租赁公共区域,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在布展前48小时内撤出所有人员和财物,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如乙方不配合撤出,甲方有权采取强制清场措施,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需由乙方承担,且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0元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含展会经营损失)。租赁期间甲方因展会占用乙方天数,待租赁到期后,根据甲方下达的通知函累计天数,给予乙方等长时间段的顺延(顺延期间不收取场租,水电能耗费用正常收取)。

13.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治安、消防、卫生、用电、营业时间等各项规章制度。

14.建筑物外立面、内部以及乙方承租场地范围内的广告发布权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上述范围内进行广告宣传;如乙方需发布广告时,先报甲方同意后,甲方以每月10.00/㎡收取广告发布费,广告制作费、安装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承担各项费用,租赁期间该房屋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需按照合同约定用途进行经营,不得进行非法的经营项目,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房屋转租、转让、分租、承包、借用给任何第三者或与其互换房屋使用,因此产生的违约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4.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乙方对该房屋的维护维修义务主要包括由于乙方原因引起的或正常使用导致的破损,以及由乙方自行安装的设备设施导致的维护维修。

5.乙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6.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并承担消防安全责任。甲方及上级部门对租赁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7.乙方雇员以及经乙方允许进入该房屋的其他人员应遵守该房屋及其所在项目的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管理公约及其他有关的规章制度(含现有及后期修改、增加的),乙方须承担因前述人员违反管理公约和其他规章制度而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8.如乙方经营项目涉及到油、烟等的排放,需严格按照要求自行安装油、烟等净化系统,并达到有关卫生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政府的相关规范要求,否则乙方自行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如未按要求设置净化系统,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业整改,直至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方可重新营业。

乙方应定期自行清理烟道等净化系统,并保证明火与烟道口要保持安全距离,乙方在经营期间发生的火灾事故,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9.如房屋主体结构需要维修、维护的,乙方须书面告之甲方。因乙方原因造成该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10.租赁期内如甲方出售房屋产权,则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合同到期前,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参加新一轮的房屋招租竞标,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的权利。

11.乙方在经营过程中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利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第三人向甲方追偿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12.乙方经营过程中采用各项预充值营销手段的,乙方有义务定期向甲方财务部门提供预售卡、充值卡等发行情况和充值数据,甲方有权查看其信息系统进行核实。在终止或解除本合同时乙方必须做好客户预充值行为的善后工作(如退款),如因处理不当致使甲方声誉受损或干扰到甲方正常运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当年租金总额50%的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13.乙方负责租赁区域内的卫生清洁和物品、人身安全工作。乙方在租赁期内应负责租赁物内专用设施的维护、保养,并保证在本协议解除或终止时设施以可靠运行状态随同租赁物归还甲方。甲方对此有检查监督权。如乙方单独开通进出对外通道门,门岗保安人员由乙方自行配置,保安人员须服从甲方统一管理,且乙方人员、车辆进出服从甲方统一管理,遇甲方有会展或大型活动时,乙方所有人员、车辆进出应无条件服从甲方统一管理,并积极配合甲方各项工作。

14.乙方不得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面积范围外摆摊设点使用场地。如跨区使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追加租金、或终止履行或解除本合同,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展会期间未经甲方许可,不得私自在展会现场或其它展馆区域进行宣传等,一经发现,甲方有权予以清理,不承担任何责任,造成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5.合同内应要求餐饮租赁单位环境卫生达到三包要求,内容包括:达标的需要添加污水排放、净化系统,另要求各餐饮单位餐厨垃圾自行清理。

16.若甲方场地遇到全国展、政府展等大型展会组委会要求暂停歇业,乙方应全力配合,服从管理,且甲方不承担任何损失。

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承租时间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承租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房屋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2.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期限足额交付当期租金、履约保证金等本合同项下其他费用的,逾期超过30日的,或欠缴各项费用额达10万元的。

(2)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或同意,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承重、主体结构或房屋用途,经甲方书面通知,在限定的时间内仍未修复或改正的。

(3)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转租、转让、分租、承包、借用给任何第三者或与其互换房屋使用的。

(4)乙方在该房屋内进行违法、非法、不道德、不恰当或有伤风化活动的。

(5)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6)乙方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在甲方通知其限期改正或履行,期满后仍未改正或履行的。

(7)法律规定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的。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不能按约定条件交付房屋或者迟延交付房屋60日的(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2)乙方承租期间,如甲方因该房屋或房屋范围内的不动产权与第三方发生纠纷或甲方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涉及到该房屋及房屋范围内的不动产权,致使乙方无法正常营业达到60日以上的。

4.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提前60日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合同因此而解除的,双方按经甲方确认的乙方实际租赁的天数标准据实结算租赁费用,除此之外,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及费用。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应如期足额支付租金,如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逾期支付,逾期在30(含30日)日以内的,则乙方须按照200/日的标准向甲方承担违约金,甲方除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所欠款项总额及相应的违约金外,还有权中断租赁场所之水、电、空调等能源供应,直至欠款付清为止;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要求乙方按当期应付租金的30%支付违约金、赔偿经济损失。

2.若乙方在合同签订生效当日起至交房期间,乙方提出解除合同的,甲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要求乙方支付首期租金30%的违约金。

3.如乙方在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至本合同履约完成前,因乙方单方面提出或乙方违约、过错或其它不当行为导致合同提前解除的,甲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同时乙方应按合同剩余租期租金总额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所有损失,另外乙方还应补足甲方已给予的所有租金及其他优惠。同时,甲方有权采取切断通讯、停水、停电等措施阻止乙方继续经营,乙方须负全部责任。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让、分租、承包、借用给任何第三者或与其互换房屋使用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要求乙方支付年租金总额30%的违约金; 甲方亦有权选择单独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乙方应自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让、分租、承包、借用之日起,按照当期应付租金的200/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乙方解除与第三方之间的租赁、承包、借用、互换等关系并将房屋恢复至交付状态之日止。

5.乙方违反本合同有关租赁场地用途规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纠正,乙方拒不纠正的,乙方应自违反之日起,按人民币200/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

6.乙方给甲方、其他租户(业主)或顾客造成损害,以及对整个建筑物造成损害的,乙方应采取积极采取措施加以弥补并承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不采取措施加以弥补或经甲方提出要求其改正而拒不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金额相当于3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7.乙方或乙方相关联组织在甲方集团公司旗下公司中存在违法经营、破坏正常经营秩序等有损于甲方集团公司声誉的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收回租赁场所,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8.如甲方在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履约完成前,因甲方违约、过错或甲方其它不当行为导致合同提前解除的,甲方应返还乙方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和未使用房屋期间的房租,除此之外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9.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10.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通过诉讼方式维护甲方权益的,甲方因此所支付的维权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保全担保费、公证费、调查费用等)均由乙方承担。

11.乙方接收房屋后,该处租赁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租期内如果发生因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乙方重大违约行为,乙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年租金总额30%的违约金。

12.其他涉及本合同乙方违约行为,违约金按照违约行为发生前3个月平均租金3倍或违法行为每持续一日支付200元违约金两者取高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 送达地址

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甲方、乙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应以书面或者电子邮件形式进行;一方向另一方以下通讯地址和收件人以特快专递、电邮等方式送达,以另一方签收之日或最迟自投递、电子邮件发出后第5日无论另一方是否签收均视为已有效送达该方。

甲方确认的通讯送达地址:

收件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乙方确认的通讯送达地址:

收件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乙方未明确送达地址的,则以乙方工商注册地址(乙方系个人的,为身份证地址)为通讯送达地址。双方确认并同意本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电子邮箱亦作为双在诉讼或仲裁及执行等司法程序中的有效送达地址。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1.各方在本合同项下产生争议,应当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2.本合同中任何条款的无效不应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在解决争议的过程中,各方应按本合同所有其他有效条款的约定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十四条 其他事项

1.甲方已有的和乙方经营过程中甲方新实施的关于物业管理和其它各项相关管理制度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乙方承诺严格遵守。

2.本合同生效后10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下列证明文件或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如为加盟项目,还须提供特许加盟的授权证明;

(2)签字人如为代理人,本合同签字人的授权委托书;

(3)甲方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3.双方一致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合同的内容;

4.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并报合肥市公共资源监督管理局备案,合同签订地点: 合肥市。

5.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相关部门备案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合同附件:

承诺函

为维护产权交易工作的严肃性,甲乙双方郑重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双方已明确知晓《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合肥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合政办【201841号)及本项目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关于签订书面合同的相关规定:

(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二)《合肥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及时签订合同及续租合同,并向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原则上不得签订补充协议,因特殊情况需签订补充协议的,不得订立违背主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条款。

(三)本项目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关于签订书面合同的相关约定(详见本项目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

二、双方承诺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签订 租赁的书面合同。如有违反,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甲方: (公章) 乙方: (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附件: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新系统】2020.6.28.docx

项目官方指定标书制作单位:18652225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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