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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山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营财采)[2020]2号
四川 南充 营山县
拟在建项目
  发布单位: 火标网  发布日期: 2020-02-25 11:3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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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山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营财采)[****]*号

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登录后查看 地址:成都市金牛区百寿巷*号附*-*号 被投诉人:登录后查看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号大合仓星商界*栋*单元***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对《南充市营山县民政局****年腊猪肉采购项目》(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局提起投诉,经审查,该投诉不符合受理要求,本局依法于****年*月**日向登录后查看发送《关于限期补正及修改完善政府采购投诉书一次性告知函》,告知其补正事项及补正期限。****年*月**日,本局收到登录后查看经补正后的投诉书,予以受理。 ****年*月**日,本局向营山县民政局、登录后查看分别发送《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年*月*日,本局收到营山县民政局《关于投诉答复的函》。****年*月*日,收到登录后查看《关于(招标编号:****************)的投诉答复》。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规定,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本局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的综合评分明细表中评分因素为“项且服务、保障方案”“食品安全保障”的评分标准没有细化量化,且被投诉人不作出任何修改,我公司认为被投诉人已经严重违法违规。 投诉事实依据:被投诉人于****年**月*日发布的更正公告,其重新发布的招标文件中第七章 评标办法中*.*.*综合评分明细表中: *、序号*的内容:“根据投标人提供的项目服务、保障方案进行评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①配送计划(管理制度、运输配送方案)、②保障措施(供货进度保障计划、质量保障措施、应急保障措施);以上内容完整且方案科学合理、 可操作性强并符合项目实际情况的得*分,每有一项内容缺失或存在缺陷或描述不完整或不符合项目实际情况的扣*分,扣完为止。” *、序号*的内容:“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安全保障措施方案进行评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①原材料采购安全保障措施②食品加工安全保障措施③产品包装安全保障措施;以上内容完 整且方案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并符合项目实际情况得**分,每有一项内容缺失或存在缺陷或描述不完整或不符合项目实际情况的扣*分,扣完为止。” *、序号*的内容:“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安全管理制度进行评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①人员管理制度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上内容完整且方案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并符合项目实际情况的得**分,每有一项内容缺失或存在缺陷或描述不完整或不符合项目实际情况的扣*分,扣完为止。” 营山县民政局称、登录后查看称: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项目服务、保障方案进行评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①配送计划(管理制度、运输配送方案)、②保障措施(供货进度保障计划、质量保障措施、应急保障措施);以上内容完整且方案科学合理、 可操作性强并符合项目实际情况的得*分,每有一项内容缺失或存在缺陷或描述不完整或不符合项目实际情况的扣*分,扣完为止。”该条评分因素均进行了细化量化,且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安全保障措施方案进行评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①原材料采购安全保障措施②食品加工安全保障措施③产品包装安全保障措施;以上内容完 整且方案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并符合项目实际情况得**分,每有一项内容缺失或存在缺陷或描述不完整或不符合项目实际情况的扣*分,扣完为止。”该条评分因素均进行了细化量化,且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安全管理制度进行评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①人员管理制度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上内容完整且方案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并符合项目实际情况的得**分,每有一项内容缺失或存在缺陷或描述不完整或不符合项目实际情况的扣*分,扣完为止。”该条评分因素均进行了细化量化,且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审查查明: *、****年**月**日,登录后查看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本项目公开招标采购公告。 *、****年**月*日,登录后查看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民政局****年腊猪肉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采购公告更正公告》。 *、****年**月**日,登录后查看组织本项目开标评标。经评审登录后查看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营山县民政局于当日确认登录后查看为本项目中标人。 *、****年**月**日,登录后查看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本项目采购结果公告。 *、****年**月**日,营山县民政局与登录后查看签订了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另查明: 登录后查看于****年*月**日完成本项目交付,营山县民政局于当日完成本项目的验收,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于****年*月**日出具检验报告。 本局认为: 经审查,被投诉人于****年**月*日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更正公告,对综合评分明细表中“项且服务、保障方案”、“食品安全保障”两项评审因素进行了更正,但更正后的内容仍然存在不可量化的指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三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投诉事项成立,可能影响采购结果。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本局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该投诉事项处理过程中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本局将另行实施财政监督。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日内向营山县人民政府或南充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营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营山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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