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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三财投诉处字〔2021〕1号
四川 绵阳
政府采购
  发布单位: 火标网  发布日期: 2021-03-01 15: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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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三财投诉处字〔****〕*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四川伯克希尔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积翠路***号

被投诉人:四川领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绵阳市科创区玉泉北街**号华润中央公园*期**栋*楼

四川伯克希尔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四川领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就三台县公安局***实验室设备维保服务和***实验室耗材定点服务单位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一:根据四川全泰康贸易有限公司与绵阳康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两家供应商存在同一投资人:陈朝晖的情况,严重损害了此项公平性,属于围标行为,且虚假相应投标文件承诺函。

投诉人称:通过天眼查查询到绵阳康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四川全泰康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信息显示均有陈朝晖。根据招标文件中第二点总则中第(七)点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中第*点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此两家公司虚假响应投标承诺函,请求取消两家公司投标资格条件。

被投诉人答复称:四川伯克希尔科技有限公司报名了本项目,但是未递交响应文件参与本项目的采购过程,故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条和第十一条之规定,该公司不具有对本项目的采购过程或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资格。就该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四川全泰康贸易有限公司与绵阳康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单位负责人不属于同一人,两家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控股或管理关系,陈朝晖在两家公司仅占有股份也不存在控股,不属于不得参加同一合同下政府采购活动的关系。

经审查查明:

****年**月**日,四川领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三台县公安局***实验室设备维保服务和***实验室耗材定点服务单位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

****年**月**日至****年**月**日,四川伯克希尔科技有限公司、绵阳康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四川全泰康贸易有限公司等*家公司获取了该项目磋商文件。

截止开标时间前,绵阳康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四川全泰康贸易有限公司、四川阳光易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泰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家供应商提交了响应文件,四川伯克希尔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交响应文件。****年*月*日,四川领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本项目磋商、评审。

****年*月*日,四川领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公布包二成交供应商为四川阳光易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年*月*日,四川伯克希尔科技有限公司向四川领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提出书面质疑。

****年*月**日,四川领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质疑事项作出质疑答复。

****年*月**日,四川伯克希尔科技有限公司向本机关提起三台县公安局***实验室设备维保服务和***实验室耗材定点服务单位采购项目投诉。

****年*月*日,我局向四川领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送达《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

****年*月*日,我局收到四川领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投诉答复说明。

以上事实,有涉案采购项目投诉函、投诉答复说明、竞争性磋商文件、竞争性磋商报告等在案佐证。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人资格,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和第十一条之规定“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报告中网上报名的供应商名单、有效磋商投标人名单以及四川领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供应商签到表等资料显示,四川伯克希尔科技有限公司报名了该项目,但未递交响应文件参与该项目的开、评标过程,不具有对该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权利。

关于投诉事项一,根据招标文件中第二点总则中第(七)点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中第*点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案涉采购项目投标供应商绵阳康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提供的公司章程、情况说明、股东会议纪要等资料显示,陈朝晖在公司原持股比例为**%,****年**月**日召开股东会,陈朝晖不再持有公司任何股份,因特殊情况,至今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四川全泰康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公司章程、答复说明等资料显示,陈朝晖非公司主要出资人,在该公司担任经理职务。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陈朝晖是绵阳康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四川全泰康贸易有限公司的单位负责人,或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事实,不属于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况。故投诉事项一缺乏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鉴于投诉人投诉事项不成立。本机关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人投诉。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日内向绵阳市财政局或三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台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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